最近這幾年,商標領域的各種法律糾紛不斷,現如今商標早已不是用來區分商品服務來源的標識,在商標這方面也涉及到了授權、使用等多個方面產生很多分歧。
商標代表著一個企業的獨立性和創作性是不容被侵犯和模仿的,我國也針對商標這方面提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,雖然不能包含實踐中出現的各類問題。但在現代生活的變化,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又多而且繁雜,我國司法和行政機關針對這些問題做出大量的探索和嘗試,在社會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。
在對各種商標案例分析來看,我們可以在商標領域積累的知識、技能和經驗,對商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、知識點進行梳理,讓大家能夠比較直觀的理解商標法的精髓,比如對商標的近似的判斷性,對禁止注冊款的理解和商標規范性的使用分析等,同時通過許多具體的案例分析,也能從它人曾經犯過的錯誤中吸取經驗和教訓,使自己不犯同樣的錯誤,更好地創建、維護屬于自己的品牌。
對于一個企業而言,從自己開始創立時就要建立品牌意識,在經營運行過程中建立商品的品牌,在樹立品牌過程中如何去維護,將商標品牌和企業的知識產權一起,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,為企業創造應有的商業價值。
企業的品牌在于區分不同服務的商品和提供者,能夠為消費者選擇選擇品牌的時候有指示作用。要發揮企業品牌的識別度,就相當于我們理解的對某種物品的認知度,具有特色和新穎性的品牌在商標這方面更具有優勢。商標在企業使用這方面要對消費者產生積極的影響,將間接的描述或暗示商品特征、質量的詞匯作為商標的使用,那種缺乏不具有顯著性的品牌是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。
我們知道在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的規定,不直接使用描述性詞匯,而使用與描述性詞匯相近似的詞匯作為品牌注冊,消費者在一般注意力下容易將其認為是其他商品,這樣商標也會被認定不具有顯著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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