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商標設計——商標設計的幾個雷區注意規避
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了禁止用作商標的文字、圖形包括如下:
1.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、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;
2.同外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;
3.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旗幟、徽記、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;
4.同“紅十字會”、“紅新月”的標志、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;
5.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;(所謂通用名稱,是指在某一區域內已被特定行業普遍使用,為交易者共同承認的名稱。通用圖形則指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圖形)
6.直接表示本商品質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數量及其他特點的;
7.帶有民族歧視性的;
8.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;
9.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。
另外,商標法第十條還規定:“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,不得作為商標,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,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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